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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代开发票-东莞发票【手机微信:13249546829刘会计】所开发票范围有(全国各省:税务机关发票、增值税发票、普通商品销售、运输发票、服务发票、广告发票、建筑装饰发票、咨询发票、住宿发票、搬运发票、酒店服务发票、劳务费发票、加工修理发票、会议费发票、餐饮定额发票、租赁发票、工业统一发票、商业统一发票、地方税控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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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它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发票的;
3、跨区(市)县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申请代开。

此外,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或者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的,经处理后,税务机关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代开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商贩),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代开发票。


1、从完善法规上堵塞“代开发票”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检查、罚则等作了具体规定,但对一些条款规定得不够详细,如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只作了一些常规性规定,这给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也给发票管理者带来了不少的难题。有必要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范围作出更具体规定,可把第三十六条(一)至(四)款违规的发票作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这样就可减少代开发票的现象发生。罚款的规定也应适应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进行修改。因此,一九九三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应抓紧进行修订。

2、从发票管理上下功夫。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和完善发票管理制度,严格发票的领、用、存审核和管理,从源泉上预防和及时遏制发票违法犯罪问题。加强宣传,使纳税人和广大群众熟知发票知识,发票法规,牢固树立发票的法律意识。并站在全局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摒弃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时刻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律取消委托代开发票部门的代开发票资格。

3、加强对那些实行“双定”纳税户的发票管理,并采取“以票管税”的方式进行管理。由于“双定”纳税户是定期定额纳税,应纳税款比较低,使用发票也不多,发票管理部门应针对“双定”纳税户的特点,严格控制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发放的普通发票应以百元票为主,同时要定期审核其发票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其应纳税额,防止其为别人代开发票。

4、严格按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对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提供购销业务、接受服务或提供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属于单位申请开具发票的,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不按规定提供证明的,不能开具发票。

5、加强对发票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对税务部门发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发票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意识,针对开具发票要代扣代收各项税收的政策问题,要专门举办开具发票人员培训班,提高开具发票人员税收政策水平,使那些真正提供劳务的人能够取得发票,又能按税收政策规定征收税款,并能遏制投机钻营的违法活动。

6、加强发票日常检查和监督,加大发票查处力度。各部门应从严执法,对委托代开发票部门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处罚。对那些利用发票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出,要及时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联系,互通信息,发挥集体协同作战的威力,强化打击效果,依法严惩那些侵占国家集体财产的蛀虫和税鼠。

7、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挥税务部门开具发票的职能,建议地税部门成立一个开具发票中心,专门为那些在本地无法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开具发票服务。为防止虚假业务申请开具发票的现象发生,在成立开具发票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一个财务结算中心,受票单位必须按开票额从银行转款到财务结算中心,由财务结算中心与申请开票单位或个人进行结算,除按规定代扣开发票应交各项税费外,领取劳务费的还要按税收政策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对支付其他费用的要取得相关发票,这样就可防止在开具发票过程中的偷漏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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